相关问答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XX、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
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可以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以上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停工通知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水电气服务。建设单位和个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在停止违法建设决定期满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停工和强制拆除,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带离现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相应服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定线和槽底定位,并在建筑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顶层封顶、外立面装修、室外工程及景观环境设施建设环节,以及市政工程的基槽开挖、地下工程覆土前和覆土后接受规划核验。经核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0人已浏览
3,560人已浏览
220人已浏览
3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