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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立即告知消亡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时,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解散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提前结束。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公司解散必须给予员工一定的赔偿。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很多,一是营业执照被吊销,二是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三是因公司资不抵债破产而解散。无论什么原因,公司都需要向员工赔偿。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事先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员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偿半个月计算。相反,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员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如果把您裁掉,您可以要求经济性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在多给您一个月的工资。
公司裁员补偿金计算如下: 1、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本人认为,提前30日通知,也就是说到员工应该离开单位这一天前的30日的工资是要发的。 2、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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