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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为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诉讼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当事人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具体的细...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如下,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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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颁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收缩了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权限,这一权力被限定在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明确规定六十四条中的“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仅指: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主要是当事人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且未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案情仍旧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自行决定调取。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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