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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是不可以随便撤消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撤销适用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二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以前还有罪行未作出判决,三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且三种情况均是一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新判及原判刑罚或执行原判刑罚。但未具体规定缓刑撤销案件的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针对以上三种情形,应对缓刑犯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既要符合制度的合理性,又要保证程序的有效性,还要考虑整体的协调性。一般而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一是缓刑撤销的依据,也就是刑法规定的三种情形。二是缓刑撤销案件的审理时间。现有相关规定的是一个月,但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刀切。三是缓刑撤销案件的主体。刑事诉讼的理性构造是控辩审三方构造,缺一不可。四是撤销的程序,应充分考虑到各方程序的主体的利益,保障程序主体的知情权和陈述权,从而保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缓刑的基本特点: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 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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