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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1、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
缓刑,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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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程序存在,缓刑的撤销也是如此,如可设置听证程序,以增强撤销缓刑决定的正确性,等等。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撤销适用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二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以前还有罪行未作出判决,三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且三种情况均是一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新判及原判刑罚或执行原判刑罚。但未具体规定缓刑撤销案件的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针对以上三种情形,应对缓刑犯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既要符合制度的合理性,又要保证程序的有效性,还要考虑整体的协调性。一般而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一是缓刑撤销的依据,也就是刑法规定的三种情形。二是缓刑撤销案件的审理时间。现有相关规定的是一个月,但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刀切。三是缓刑撤销案件的主体。刑事诉讼的理性构造是控辩审三方构造,缺一不可。四是撤销的程序,应充分考虑到各方程序的主体的利益,保障程序主体的知情权和陈述权,从而保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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