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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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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 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遗嘱、继承协议书等);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遗嘱、继承协议书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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