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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
勘验检查的范围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一、勘验检查,指的是监察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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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的程序是: 1.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2.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4.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人民法院的勘验检查的规定是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检查与检察的主要区别在查与察上,查是查核,表示一种动作;察是察觉,观察,辩定真伪,如明察秋毫。“检查”是指一般性质的查证行为,只要具备相关职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其所辖事务进行检查,且多指核对、查出问题。而“检察”是指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专指人民检察院)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审查一定法律事实的活动,多与国家机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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