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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通过勘...
勘验人,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必要时候可以申请回避。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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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勘验、检查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勘验、检查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以及录音、录像等,也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勘验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者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要点;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以及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情况;现场勘验的指挥人员和参与勘验的人员;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顺序以及当时的气候、光线等条件;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和周围环境等等。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一切可能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只要是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都应回避。应该说,上述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比较广泛的。因此勘验人员是需要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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