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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社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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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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