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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律师权利如下 1、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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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代理权 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2、提出意见权 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会见权 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有权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要求侦察机关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辩护权限有: 1、独立辩护的权。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审批,且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3、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调查取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在法定情形下,拒绝辩护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 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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