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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有两类: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前者指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如果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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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和物理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片和三者组合体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其所知案件的陈述。表现形式为书面、口头、视听资料。 (4)被害人陈述,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陈述的能力,通常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6)鉴定意见,只有专门机关指派或聘用的专门人员的意见才是鉴定意见,是一种肯定的意见和倾向性意见。针对特殊问题。 (7)勘验、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记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范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被害人的监护人和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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