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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以及长期以来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经济犯罪涉及的领域、侵害的对象、作案的手段和水平等都存在很大差异。总体而言,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发案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涉及的领域广,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和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不断出现。从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和涉案金额看,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犯罪案件高发,涉案金额巨大,立案数、破案数和挽回经济损失数等都位居全国前列;从犯罪分子作案的水平看,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较高,以及与国外文化信息交流和贸易往来较为频繁的地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和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不断出现,跨国境犯罪突出;从经济犯罪类型看,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民群众文化素质水平以及经济行为习惯的影响,各地区在犯罪类型上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地下钱庄案件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资金往来比较频繁、资金转移比较方便;“标会”、“合会”等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犯罪,主要集中在浙江、福建和广东等地;知识产权的大要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河南等地;边境地区的外贸诈骗犯罪活动猖獗;交通便利、物流行业发展迅速的地区,利用车辆配载进行合同诈骗的现象突出。同时,随着东中西部地区交流的不断频繁,犯罪信息的交流不断加快,加之由于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工作的影响,经济犯罪还呈现出在地域上快速转移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本质属性: 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类,他也同样应该具备这两个基本特性。如果某种行为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同时又是经济领域内的行为,那么它很有可能是属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而不构成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由刑法规定的,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这里的刑法应该指的是广义上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刑法特别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自由,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实施贪污贿赂(包括相关的行贿行为)违法有关的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
一、涉案主体复杂。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 二、涉案地域广,金额大。 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均较大。 三、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 随着国家对涉众经济型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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