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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又该如何改变刑期?无忧刑事辩护网给您说说怎样去识别这几个问题。张三在被判决时只发现甲罪和乙罪,甲罪判7年,乙罪判6年,决定执行10年,执行了3年后,又犯乙罪,应判决5年,并且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丙罪,应判8年,则应该怎样计算?是怎样的并和减?在这种情况下同时涉及第70条、第71条的适用,就是说,同时涉及“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对此通说认为应当采取分别判决、顺次并罚的方法,即在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并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后顺序进行两次并罚,所得结果即为最后的应执行的刑罚。具体可按照如下步骤: (1)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 (2)根据第70条的规定,将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判决的宣告刑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其中); (3)根据第71条的规定,经第二个阶段所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后,将未执行的刑期与对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具体计算是:先并后减:10年以上,10+8年以下=X先减后并:5年以上,X-3年以下=最后的刑期(不含那个已执行的3年)
普通的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判决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分别规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前发现的数罪。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式。根据这种情况,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已经详细讨论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因此,判决宣告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仍有其他罪行,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并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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