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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刑法中这两款规定其实是将本来应当予以并罚的两个犯罪拟制成一个犯罪,因而属法律拟制(例外性规定),非但不能推而广之,反而应立足于字面解释严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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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行为人有多个犯罪行为并构成多个过失犯罪的,一般是需要数罪并罚的,否则将无法完整的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量刑过重或者过轻。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相关延伸】 问:数罪并罚的可以假释吗?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是的。如果行为人有多个犯罪行为并构成多个过失犯罪的,一般是需要数罪并罚的,否则将无法完整的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量刑过重或者过轻。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相关延伸】 问:数罪并罚的可以假释吗?
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又该如何改变刑期?无忧刑事辩护网给您说说怎样去识别这几个问题。张三在被判决时只发现甲罪和乙罪,甲罪判7年,乙罪判6年,决定执行10年,执行了3年后,又犯乙罪,应判决5年,并且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丙罪,应判8年,则应该怎样计算?是怎样的并和减?在这种情况下同时涉及第70条、第71条的适用,就是说,同时涉及“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对此通说认为应当采取分别判决、顺次并罚的方法,即在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并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后顺序进行两次并罚,所得结果即为最后的应执行的刑罚。具体可按照如下步骤: (1)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 (2)根据第70条的规定,将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判决的宣告刑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其中); (3)根据第71条的规定,经第二个阶段所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后,将未执行的刑期与对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具体计算是:先并后减:10年以上,10+8年以下=X先减后并:5年以上,X-3年以下=最后的刑期(不含那个已执行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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