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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的。 首先,老赖不是标准名词,是个俗称,既可以指所有的欠钱不还的人,也可以专指进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的人。终本是是终结本次执行...
有两种情况:1、因欠金融机构或个人钱而被冻结。法院可以直接转移所有进入该人名下的银行卡的现金!向债权人或其他机构支付。2、因信用原因被国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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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本不一定是老赖。首先,老赖不是标准名词,是个俗称,既可以指所有的欠钱不还的人,也可以专指进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的人。终本是是终结本次执行,就是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发现没有财产可执行,只能暂时终结,从失信名单中删除。但后续还是可能重新执行,重新进名单的。现在国家会将老赖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的。
法院这样做是合法的。因为没有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规定的原因,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是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其程序。法律规定的执行终结原因一般是执行失去其依据、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不存在等等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执行终结的原因有详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具体了执行终结的原因。其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五)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被裁定终结执行的,当事人不得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蓝天公司已被清算注销,其民事主体地位不存在了,不可能再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是有其依据,也是合理的。当然对于你的权益可以通过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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