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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相当于向全社会宣布这个人是不诚信的“老赖”。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相当于向全社会宣布这个人是不诚信的“老赖”。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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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后立刻就会公布在网上,可以直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专网进行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失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将无法申请贷款,无法参与招投标,无法申请政府资金等等,在生活和工作上收到极大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某个人被认定为“老赖”,其名誉不仅受到贬损,且其行为应受到限制,不能正常享受乘坐飞机、高铁等生活便利,不得有高消费,甚至有可能被拘留罚款。因此,认定某个人系法律意义上的“老赖”理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老赖”,这既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无利于维护公众的安全感。 当法院的生效裁判克以某人应承担相应义务时,其在一定意义上就属于“败诉方”。但此时,其依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老赖”,只是单纯的“败诉方”。不过,从道德层面角度看,其如果不积极主动地履行生效裁判克以的义务的话,已经属于应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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