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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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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和教师在义务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抗震以及兼顾应急避难场所的要求。选择校址和编制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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