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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被拆迁房屋由国家征收,被征收人给予拆迁补偿后,被拆迁人丧失房屋所有权,不能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房屋等房地产。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机构、个人房屋等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等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以上是对房屋买卖交易合同书的回答:
我们从法律角度给您如下建议:首先,如果开发商在其宣传中明确地阐述了有关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详细信息和承诺,并且这些描述对于您选择购买该房产产生了极其关键的影响,那么他们需要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您可以按照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条款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具体且明确的说明和承诺,而且这些说明和承诺对您决定购买该房产以及房价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的话,则应当被视为要约。即便这些说明和承诺没有被写入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之中,也应该被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这些承诺,他们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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