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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的副本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书面证据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如果真的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你可以提交复制...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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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一样。 1.传真件可以查询出出处,所以有时候可以作为一种凭证,而复印件只能做为一个文件使用,没有凭证作用。传真盖章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一旦发生争议,只有传真合同是难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的,建议在实践中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订立合同。 2.从证据效力上讲,如果是对方将盖完章的合同传真过来,另一方得到的只是传真件,从证据效力上讲只是复印件。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对方否认合同的效力,且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传真件。
复印件不可以完全替代传真件。如果只是为了体现合同中的内容,那么复印件可以代替传真件。但若因合同纠纷需要仲裁或诉讼的,复印件的证明力将不及传真件,虽然传真件本质上也不属于原件,但传真件可以查询出处,更能证明原件的真实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如果真的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和记录簿。 中文译本必须附有外文书证。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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