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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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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下四个要件确定。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对象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会占有,有的会获得收益。而且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关联、相对独立的权能,所以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大额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基本相同。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第四,主观要件本罪方面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1、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超过3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超过3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超过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挪用公款超过100万元的;(二) 挪用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的特定款项,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到100万元的(4) 其它严重情节
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挪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案件的认定随着我国证券交易的发展,各地出现了一些证券交易所和代理证券业务的银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或客户资金,为本人或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而从中牟利的行为。根据本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对这类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理由是:其一,证券公司、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能;其二,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原因是,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货币财产的书面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据之提取或换取现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考察证券从业人员作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证监会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下列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1)国家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如证监会中的工作人员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2)国有证券公司、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3)受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证券委、证监会)委派到非国有证券公司、银行、信用社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证券业中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罪主体资格时,一看其是否具有职务身份;二看其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2、考察被挪用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所有权性质。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因此,下列有价证券应视为公共财产:(1)国有的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4)在国有证券公司、银行、信用社等部门中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私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因此,客户在非国有证券公司、银行、信用社中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属于私人财产范畴。如果其被挪用,则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而是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具有公共财产性质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时,才有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可能。(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用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约有价证券,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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