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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结合案情体现的有关事实而定,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需陈述更详尽的情况...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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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外延较为宽泛地概念,各类法规中均有此说法。 但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即正当理由提出和处理过程中,除了均有一个提出方、一个收受方外,还有一个主管部门进行判别和处置。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其中的“依法”是依《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以上“依法”是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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