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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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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呢?根据法释〔2002〕17号的最高院答复,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由于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刑事诉讼制度本身不合法理,所以近年来已经出现了突破性的案例,最著名的案子是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女孩案,你的案子也是一例。这类案子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刑诉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但法官也可以通过对法释〔2002〕17号的不同解释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过这类突破还很少,大多数法官还是胆小怕死墨守法条,所以还是建议你上诉。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广泛确立,而在刑事立法中却予以否定,显然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怀疑的,本文通过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建议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被害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同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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