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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
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因受到犯罪侵犯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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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呢?根据法释〔2002〕17号的最高院答复,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由于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刑事诉讼制度本身不合法理,所以近年来已经出现了突破性的案例,最著名的案子是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女孩案,你的案子也是一例。这类案子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刑诉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但法官也可以通过对法释〔2002〕17号的不同解释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过这类突破还很少,大多数法官还是胆小怕死墨守法条,所以还是建议你上诉。
没有这个权利。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更是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上述“损失”都不包括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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