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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7个月。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离休人员遗属仍按闽人薪[1996]3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以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基数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执行。遗属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1)我市2011年度因公死亡和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698元; (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 (3)凡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按户每月发给煤补35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丧葬补贴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2)支持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按当地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和价格补贴之和支付。(3)支持直系亲属独自一人的,按当地城市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贴标准每月领取200元的生活救济费%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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