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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频现的原因

2021-09-29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项目层层分包、转包甚至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施工安全监管不严和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摊,从而使得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乃至包工头都对施工安全麻痹大意,更为重要的是几乎在每一次建筑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工地的安全负责人都不在施工现场,甚至连安全员都不在现场。建筑业监理单位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现象。监理本来是受托于建设单位来监督总包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的,但却利用手中的监督权向总包或劳务分包公司进行权力寻租,导致对工程安全与质量问题包庇纵容。当然,也不排除总包公司要求强行施工,以及劳务分包公司拒绝总包整改意见强行施工的现象。

相关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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