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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士官,为了国泰民安您辛苦了!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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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的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享受与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自谋职业的士官,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当地义务兵阶段一次性经济补助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义务兵阶段经济补助的10%。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享受与自谋职业的士官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
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
有关退伍军人安置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 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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