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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有对于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以及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规定: 1)如果有约定,则从约定执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果没有约定,就按法定执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则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表示同意转让的方式有两种:明确表示同意,或者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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