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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以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如果收购人拟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则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收购人可以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但是,如果收购行为依法需要取得批准,收购人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如果没有取得批准,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如果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 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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