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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登记申请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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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应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到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申领《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2、勘测:受理申请后,林权登记人员在林权申请人和相邻林权权利人的参与下,对已申请林权进行实地核实。核定林地四至边界和绘制位置图,申请人和有关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登记面积以查验核实水平面积为准。经实地勘测后,由所在村、乡(镇)审查勘界图和《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签注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经审查合格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存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重新进行核实。 4、登记发证:经公告无异议的,打印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林地林木权属明晰到户需经过以下程序:1.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限及权属,张榜公布; 2.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张榜公布定案; 3.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订或完善林地林木承包合同; 4.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5.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由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书。流萤给他派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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