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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如果被告...
根据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如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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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如果被告不到庭,通常会在案件审理后作出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如果案件中有特殊情形,如家庭暴力、赌博、虐待、双方多年,在原告举证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作出准予双方的判决。
子女的抚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判决的,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应当然归于原告。 但在现实中,常出现被告方的直系亲属要求抚养并且私藏、隐匿子女的现象。法院审判时,大多根据原告方的意愿作出处理,这就强调了原告的权益,而没有注意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子女的抚养,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下落不明方的直系亲属坚决要求抚养,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可根据亲密关系,生活时间等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作出由被告方抚养、被告方直系亲属监护的判决。 当然,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方直系亲属又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对私藏、隐匿子女的被告方直系亲属作出处理,以避免人身的不可执行性。 子女的抚养,必定带来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处理与否不能一概而论,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被告方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又要考虑子女的抚养、财产认定、分割、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能处理的就处理,不能处理的可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离婚案件被告缺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是否判决离婚要以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来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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