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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一)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监督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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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负责收取。
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无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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