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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问的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和...
本条是对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批准,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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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交强险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详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于保护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方的利益,对保单的持续有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投保人而言,一是必须投保,二是对其所有或管理机动车辆期间,应当始终保有一份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应当在保单期满的合理期间,及时向保险公司延续强制保险合同。 对保险公司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后公司不能单方决定合同的自然延续。尽管投保人必须投保,但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是可以自由选择的。投保人可以重新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受任何限制。 在续保时,《条例》要求投保人提供前一年的保险单,以保证其投保是连续且有效的。尤其在目前机动车安全检验办法修改后,对于新购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只须每两年检验一次,因此,有可能出现两年中只保1年以应付安全检验的情况。 另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立后,相关的出险记录、交通违章记录等一系列承保信息,将在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中实现互通,投保人可以基于价格、服务水平的差异重新选择保险公司,但不得以逃避出险记录或其他交通违章记录,以寻求不合理的费率优惠。
关于你提问的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由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理赔以及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知道或掌握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具有保密的义务。 本条所称当事人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及其家属。 本条所称个人隐私包括: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被保险人在出险及理赔时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受害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及治疗后提供的个人信息等。
对于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是什么,我做出了如下回答,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即自2006年7月1日起,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该商业保险期满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立即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程序、费率、索赔、理赔等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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