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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证公证认证本质上属于涉外公证认证的一种业务类型,其主要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办理,国外文件,不管是个人结婚证,无犯罪,出生证,学历...
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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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涉外结婚证公证认证本质上属于涉外公证认证的业务类型,其主要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处理,海外文件无论是个人结婚证书、犯罪、出生证书、学历证书、护照等,还是公司登记证书、章程、信用证书、生存证书、股东董事在职证书等文件,只要能在中国大陆顺利使用,就要求进行三级认证,完整的认证文件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大使馆领事认证,内地文件在海外使用需要进行该国驻华大使馆认证。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发行的文件,只需在香港澳门进行海牙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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