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处理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到核发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设备拆除、封存或者销毁等处理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39人已浏览
1,236人已浏览
377人已浏览
4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