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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正式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全部予以删除,...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没有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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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地:(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灰岩坑及溶岩洞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通则不仅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还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是小民法典。民法通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基本吸收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同时进行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需要在下一步编制民法典时进行系统整合。基于此,民法通则通过后,民法通则暂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系统整合后再废止。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通则。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的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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