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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应该如何写?

2022-07-28
公诉机关武汉市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67年10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3)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立刑指字第12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员尹国传、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熊汉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路桥集团公司)系隶属于武汉市公路管理处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等工程施工。2011年9月-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郭利用担任武汉路桥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武汉道胜劳务有限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顺利承接工程和结算工程款,先后分六次给予被告人郭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余小平及湖南中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周某为感谢被告人郭在出借武汉路桥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资质及现场参加招投标上给予的关照,先后分多次给予被告人郭现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三星牌b9120移动电话机1部和价值人民币3688元的苹果牌ipad3型平板电脑1台。 3、河南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何某为感谢被告人郭在出借武汉路桥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资质及现场参加招投标上给予的关照,给予被告人郭现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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