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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能力的确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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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为四类,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和在未发病期间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二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亦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三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即对《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亦即仅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识别能力是指一个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年龄,正常的生理和智力发育,它有能力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6岁以上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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