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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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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该根据交通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且系驾驶机动车的,则应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无责赔偿,其中死亡、伤残(包括死亡赔偿金)的无责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如果当事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则原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的赔偿应由当事人个人负责赔偿。如果当事人不是驾驶机动车且不负事故责任的,则即使事故造成对方死亡,也没有赔偿责任,无需赔偿对方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死者的年龄计算,用公式表现为: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法定赔偿年限,而其中法定的赔偿年限是依据死者的年龄确定的,具体为:60周岁以下的死者,赔偿年限为20年;60周岁以上75周岁下的,为20-(死者年龄-60)年;75周岁以上的死者赔偿年限为5年。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法定扶养年限÷法定扶养人数,其中法定扶养年限为未满18周岁,计算(18-被扶养人年龄)年、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赔偿年限为20年;60周岁以上75周岁下的,为20-(被扶养人年龄年龄-60)年;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赔偿年限为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我国各地大致在5万--8万。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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