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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不能获得交通赔偿。 受害人死亡时,其遗腹子尚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所以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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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依据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由此可知,胎儿的父亲(被继承人)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承份额。此时,胎儿排在法定第一顺位。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母亲)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6月18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A承担原告B之夫C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承担C遗腹子的抚养费。2007年12月,黑龙江省司机A驾驶车辆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538公里加300米处时,与D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D车上乘车人C死亡。案发后,C怀孕4个多月的妻子B索赔未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B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虽其主张的被抚养人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但为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故法院判决被告A赔偿C遗腹子的抚养费用。
你们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不管这个子女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都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但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生育另一个子女,虽然事实上他们只有一个亲生子女,但并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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