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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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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费: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执行均应预交。 2、其他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2、侵害姓名权等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一元至五十元;4、财产案件按争议财产的价额和金额收费。
这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的。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分为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2、申请勘验、财产保全等费用;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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