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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泰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
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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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时候,按照农村的计划拆除旧房子是公益的拆除,为了使农村的环境更好,但是公益的拆除也需要补偿被拆除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嘛。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国家依法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除了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外。第四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乡镇(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定金所说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010年广州拆迁安置新政策: 《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新标准,被拆迁户可选择货币补偿、异地永迁、就近安置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而获得的最高货币补偿可在同地段购买到一手楼。 广州国土房管局表示,《指导意见》更加重视被改造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更充分的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面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定。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互相协调,新增改造奖励使补偿安置更灵活、优惠,更有利于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该局介绍,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异地永迁3种补偿安置方式。对于非住宅房屋拆迁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如改造项目有条件提供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也可依条件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置。 1.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旧城更新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同一改造项目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含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20%补偿增幅及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原则上不得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市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了法规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根据旧城更新改造工程“惠民工程”的特殊性,灵活、合理地提高了补偿标准。 模拟案例:假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位于荔湾区“上下九-陈家祠-站前路”地段,根据采集统计的该区域存量多层住房的市场评估案例,该区域内存量多层住房市场评估均价为7800元/平方米。如2009年12月该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为12800元/平方米,该项目的改造奖励不得高于:(12800-7800)=5000元/平方米。 2.异地永迁。被拆迁人从旧城区向外搬迁,其外迁的越远,获得补偿安置面积也就越大。 为引导被拆迁人向城市新区搬迁,抽疏中心城区人口密度,《指导意见》按照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地与异地搬迁地之间的土地市场价值级差比例,确定了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具体计算公式[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按照此公式计算,被拆迁人从旧城区向外搬迁,其外迁的越远,获得补偿安置面积也就越大。 由于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标准户型的原因,实际安置住房面积可能会出现略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安置面积的情况,即产生结算补差问题。以往的做法有按工程造价成本和永迁安置房的市场销售价格两种标准来补差,《指导意见》采用了按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来补差。 模拟案例:假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位于荔湾区“上下九-陈家祠-站前路”地段,以一套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产权性质为住宅的被拆迁房屋为例,如2009年12月该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为12800元/平方米。根据本条规定,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安置的,如永迁安置住房位于白云区金沙洲,假定2009年12月永迁安置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为8500元/平方米,则应当补偿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为:(12800÷8500)×50=75.29平方米,面积增幅为25.29平方米。 3.就近安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置方式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与安置住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如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从其约定。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疏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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