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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不立案的处理方式

2024-11-22
当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所做出的不予立案的正式决定文书时,若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这一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控告人如果产生了不满情绪,完全可以依法发起复议程序。具体来说,复议申诉应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向该类行政机构提交复议申请的时间应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进行。同时,在复议申请书内,必须详细阐述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则需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并且以书面形式将结果通知给控告人。 其次,我们还可以选择申请复核。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然存在疑虑或不满意,那么他们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必须作出决定。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就必须严格执行。 最后,我们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投诉。在这种情况下,控告人同样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投诉。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的原因进行详细解释。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以及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将其回复给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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