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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后的1000元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
死亡后的1000元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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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带着死者的死亡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继承死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职工伤死亡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三)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由单位拨付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家属可以单位协商。(五)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什么待遇也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和离退休人员待遇一样。二、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劳教期间死亡的,不发给死亡待遇。三、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不支付丧葬补助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除外。四、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一)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三)经司法机关认定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四)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政策依据:①《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五条2007年1月1日②《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2007年1月1日③《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六条2006年1月1日④《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发[2006]18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200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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