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174条规定,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因当事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成立。二、董事会决议。公司合并应首先经由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1、并购决策阶段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即进行企业并购需求分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民营企业并购有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公司合并需要由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后应当签订合并协议。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有以下规定: (一)2014年,证监会配合全国人大修改了《证券法》,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行政许可; 2、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除构成借壳上市外,全部取消审批; 3、简化了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审批的情形; 4、完善了并购重组股份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并购。 (二)2015年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 1、扩大配套募集资金比例,由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提高到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2、继公开受理、反馈、重组委审议、审结等审核时点后,公开审核反馈意见,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审核分道制,按交易类型分类审核。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第三方并购项目,安排批量集中上会,提高审核效率。 4、协调推动财税部门完善并购重组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标准,允许个人所得税5年内递延缴纳,大幅降低交易成本。
民营企业并购法律规定如下: 1、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提前审核行政许可;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购买、重大资产,除构成借壳上市外,全部取消审批; 3、简化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审批; 4、完善并购股份定价机制;丰富并购支付工具,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4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