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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院就是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相当于流动审判。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是,在现有行政区划之外,设置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
巡回法院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内设立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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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制度,最高法院设立相对稳定的巡回法庭机构,实现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巡回法庭的作用,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最高法院办案压力,同时也有利于避免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重大行政案件或跨区域案件放在某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法院有可能受到各种关系影响,不利于公正判决。由最高法巡回法庭来审理这些案件,一方面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高法本部更好地行使对中国各地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
基层法院巡回审判,简单地说,就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灵活配置司法资源,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便捷的审判方式。它所体现的“便于群众诉讼、便于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它所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相关法律知识:巡回审判制度,在英国起源于国王亨利二世(1100-1135)。国王派出皇家高级司法官员如首席政法官、司法大臣、坎特伯雷大主教等到前往各郡巡回开庭审案,类似于古代八府巡按、钦差大臣等,完全按照王室法庭程序进行案件审理,方便就地调查贵族违法行为,巩固国王统治。巡回审判采用陪审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最高法可以审理的三类案件巡回法庭都有权审理,即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最高法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以上的案件都可以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主要将审理广东、广西和海南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主要将审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2月1日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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