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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经在某地判决并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判决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属地的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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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它人民法院执行.即申请执行书应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于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或者指令原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指令原执行法院同级法院限期执行,则由中级法院经审查并结閤实际情况处理。
一、异地执行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异地直接执行, 二是委托执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 ①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③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④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⑤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对上述前四项规定可正确理解,直接操作,只要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中有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异地直接执行,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对异地执行的规定。针对第⑤项中的特殊情况不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无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可以不委托执行的特殊情况,可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①申请人行动不便或经济能力有限或不能委托全权执行代理人,申请异地执行更为便利的; ②法人与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申请执行,被执行法人可能得到地方保护使案件不能执行的; ③被执行人是受委托法院当地党政机关,受委托法院无法执行的; ④被执行人与受委托法院有利害关系,受委托法院需回避的; ⑤受委托法院有充分理由明确回复不宜本院执行,无法接受委托的等,都在“特殊情况”之列。
提级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天津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泽惠总经理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在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注B)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6月9日,以(2011)南民三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向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并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天津普惠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60万元及诉讼相关费用26000元。 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至今未执行回款分文。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天津普惠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天津市有六个在建工程,被申请人有财产完全可供执行,执行案件已然一年之久,但南开区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特向贵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将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1)南民三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望予准许。(注C)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津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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