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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
行政复议法不可抗拒力的规定如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是自然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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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行政复议不可抗力消除为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中止。中止和终止不同,不能参加满60日致终止是非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的。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不属于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行政复议法里的不可抗力意思做出以下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需注意的是,继续计算不同于重新计算,也不同于申请期限延长。继续计算的特点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发生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重新计算的特点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发生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60日;期限延长的特点是申请期限可以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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