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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
1、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有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该组织承担,发起人或股东负连带责任; 2、无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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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处理规则如下: 原则: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分立前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债权人和分立公司对债务处理另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在分立过程中,公司应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但公司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批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法人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因此,公司成立时,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可以要求公司或设立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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