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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管理办法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下列规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是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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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前些年,在有些地方,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此外,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所以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自以来,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广大农民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经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了他人,甚至业已承包经营多年。 为处理此类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权利性质应属于物权,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重点所在。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 此外,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有其深刻复杂的背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做了严格的限定,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出发,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可以的!但要和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商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发包方为: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再看以下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法》的这些规定,是很明确的,困此,你们可以转包给其他人,但要和发包方商定。
对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时候,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持有该证的,承包人的利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需要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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