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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在售房方同意的前提下,能收房屋定金。但如果售房方未同意或购房方未主动委托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代收房屋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
在售房方同意的前提下,中介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代收并转付房屋定金,此权利由权利人转予,售房方未同意或购房方未主动委托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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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方同意的前提下,中介可以收取房屋定金。但是,如果卖方不同意或者买方不主动委托,中介公司无权要求代收房屋定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移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转让应由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字盖章。
在售房方同意的前提下,中介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代收并转付房屋定金,此权利由权利人转予,售房方未同意或购房方未主动委托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代收房屋定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没有违约,可以不退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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